醉驾无牌车辆 醉卧芭蕉树怀
“我没有喝蒙!”这样的话想必大家也是听多了。喝醉的人都说自己没有醉。不过拉堡的韦某可不只是不承认,他还在酒后开车!这不,出事了。
2018年2月21日下午,韦某在拉堡农贸市场和他的工友一起喝酒。傍晚六点,韦某就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返回自己位于进德镇的家中。开到乐山村附近时,一辆大货车从韦某对面驶来。此时的韦某早已被酒精迷糊了意识,惊慌失措下摩托车失控冲向了路边的芭蕉树。霎时间,芭蕉树被摩托车撞得“伤痕累累”,韦某本人也撞到头部,当场不省人事。随后路人报警并将韦某送去医院。
交警在给韦某抽血检验时,发现其体内的乙醇含量达119mg/100mL。依据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韦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调查中还发现韦某驾驶的这辆摩托车系二手市场买来,没有牌照。目前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开车当天,我喝了一瓶啤酒加一杯白酒,当时认为没有喝蒙,还可以开车”,询问中韦某悔不当初。8月20日,柳江区检察院对被告人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向柳江区法院提起公诉。9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韦某当庭表示认罪,法院择期宣判。
被酒精冲昏头脑的韦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所幸此次是单方交通事故,没有造成更多的人员伤亡。尽管如此,检察官依旧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时刻遵守交通规则,“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莫要心存侥幸,酿成大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二条之一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从重处罚。